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揭阳市博物馆章程
发布日期:2023-11-08


揭阳市博物馆章程


第一章   

第一条  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、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,构建运行顺畅、协同高效、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 本单位名称是:揭阳市博物馆(加挂揭阳民俗博物馆)

第三条  本单位住所是: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发展大道市文化中心广场内。

第四条  本单位经费来源是:财政补助公益一类事业单位。

第五条  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柒万元。

第六条  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:揭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。

第七条  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:揭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。

第八条 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:揭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
第九条 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: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。

第十条  本单位的宗旨是:收藏、保护、传承、弘扬揭阳优秀历史文化成果和自然环境发展的代表性实物;提升公众的艺术和科学素养,向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。

第十一条 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

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、法规,并做好文物保护宣传工作;负责文物、标本的收集和保藏;负责征集、整理民俗文化有关文物、资料;组织开展固定展览和临时展览,开展社会教育,传播科学文化知识;开展揭阳民俗文化方面的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活动,组织对博物馆学、藏品与博物馆性质、任务关系密切的有关专业学科研究,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,开展内容丰富多彩、形式多种多样的教育活动;负责做好揭阳历史、考古学等方面的研究工作;做好业务接待、各展厅解说等相关工作;协助做好文物调查和文物保护工作;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
第二章  党的建设 

第十二条 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: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设立中共揭阳市博物馆支部,全面加强党的领导,开展党的活动,按照参与决策、推动发展、监督保障的要求,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。博物馆党支部是博物馆的政治核心,起到政治思想引导作用,组织协调作用,服务指导作用。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,参与重要决策,服务人才成长,促进事业发展。

博物馆党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,设支部书记1人,支部委员2人。主要职责如下:

(一)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,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、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、作风建设、纪律建设,确保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;

(二)党支部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,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;

(三)坚持党管干部原则,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把握用人条件、提出推荐人选、做好组织考察、加强管理监督、培养后备人才;

(四)坚持党管人才原则,把好公开招聘(含人才引进)、职称评聘和重要业务活动、学术交流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政治关;

(五)积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;

(六)坚持党要管党、全面从严治党,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;

(七)履行其他应由党支部履行的职责。

第十三条  博物馆党支部发挥作用的方式、途径和程序

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,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,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,充分发挥政治优势、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,促进事业发展。

第十四条 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

党支部的组织形式是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。支部党员大会决定支部的重大问题,选举支部委员会,吸收新党员入党,通过对先进党员进行表彰和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处分的决定,选举或撤销支部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。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基层领导班子,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。党支部作为党的基层组织,是党在社会基层单位中的战斗堡垒,是团结人民群众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,进行改革开放,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核心。 

第三章  举办单位 

第十五条 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

(一)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;

(二)组建本单位管理层;

(三)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;

(四)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;

(五)监督本单位运行;

(六)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(修订案),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;

(七)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。

第十六条 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

本单位终止时,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、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,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、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。

第四章  管理层 

第十七条  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:馆长办公会议。管理层是博物馆的执行机构,由馆长、副馆长组成。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。馆长、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,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。

第十八条  本单位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接受党的领导,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;

(二)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,组织开展业务活动,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和工作人员管理;

(三)拟定基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,负责博物馆信息披露事项;

(四)负责文物安全工作,保障博物馆内参观及活动人员安全;

(五)定期向党支部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;

(六)负责筹建章程起草(修订)组织,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(修订案);

(七)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;

(八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九条 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

 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馆长,由举办单位提名,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。馆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全面负责博物馆日常管理工作;

(二)拟订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,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;

(三)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;

(四)在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置的情况下,对博物馆事务行使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和单位利益的特别处置权,并在事后向举办单位报告;

(五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二十条 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:馆长作为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,经揭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,取得该资格。

第二十一条 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为一室四部:办公室(安全管理部)、考古保管部、陈列部、宣教部、信息技术部。内设机构部室负责人,由管理层提名,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。内设机构履行以下职责:

办公室(安全管理部):负责制定全馆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;负责制定和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;负责文秘、文件处理、财务管理、资产管理、档案、会务、接待、外联、信访、安全保卫、物业、党务、组织人事、人事劳资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、教育培训、工会、共青团、妇女、计划生育、后勤等工作;承办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陈列部:负责本馆陈列展览形式设计与制作;负责陈列展览交流与拓展;负责临时展览策划与引进;协助施工管理和布展、撤展工作;负责展厅管理及陈列展览日常维护;负责场馆标识牌、展览宣传牌的设计、制作与维护;负责展览资料的归档管理;承办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考古保管部: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在揭阳市境内的野外考古和文物调查,负责揭阳地方史资料搜集、整理与研究;负责馆藏文物、标本、资料等藏品的征集、整理、鉴定、保护、研究等工作;负责馆藏文物安全和文物藏品数字化管理;负责馆藏文物陈列内容设计工作;承办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信息技术部:负责本馆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与实施;负责统筹我馆藏品数字化工作,负责活动影像信息的采集、管理和应用;负责网络设备、服务器、多媒体等设备正常、安全运转,负责相关的软硬件的维护和升级等日常工作;负责统筹我馆新媒体渠道的运营,负责官方网站、微信公众号的管理和维护;负责博物馆电子数据的管理、维护、备份;承办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宣教部:负责本馆对外宣传、报道和形象推广任务;组织开展各类博物馆教育活动;负责讲解接待业务及讲解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;负责博物馆志愿者的招募、培训及管理工作;负责宣传资料、展览简介的编制和发放;承办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。           

第五章  服务对象 

第二十二条 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

职工的权利:

(一)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,合理使用公共资源,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;

(二)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,工作业绩、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,公平获得奖励、荣誉;

(三)知悉本单位改革、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,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,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;

(四)对职务、职称、薪酬、评优评先、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,提出申诉;

其他服务对象的权利:按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有关规定,有平等接受本单位公共服务的权利。

第二十三条 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

职工的义务:
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法规、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;

(二)践行本单位宗旨,维护本单位利益;

(三)履行岗位职责,提高业务本领,坚守职业道德;

(四)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权利、义务。

其他服务对象的义务:应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有关规定,规范个人行为,维护公共利益,遵守本单位管理规定和公民行为规范等义务。

第二十四条 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、方式和运行机制是:

(一)保障职工知悉本单位改革、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,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,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;

(二)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;

(三)其他服务对象依法有序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;

(四)自觉接受社会监督,不断改进工作。

投诉流程:投诉─受理─核实─处理─回复─办结。

投诉监督电话:06638622792  

投诉监督信箱:揭阳市博物馆一楼出口处

第六章  业务运行 

第二十五条 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

紧紧围绕市政府、上级主管局的中心工作,发挥博物馆收藏、展示和科学研究的工作职能,认真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,推动历史文物和自然标本的保护收藏、宣传教育、陈列展览、科学研究等工作,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,丰富公众的精神文化生活,弘扬地方历史文化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、发挥社会教育功能,构建与公众沟通互动的平台。

第二十六条 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

(一)强化支部建设,学习和工作融合;

(二)坚持错时开放,服务群众生活;

(三)组织丰富活动,弘扬传统文化;

(四)加强藏品保藏、管理和研究;

(五)利用藏品展示做好保护宣传;

(六)安全生产常抓不懈,以查促防;

(七)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;

(八)加强馆际交流,丰富展览内容。

第七章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 

第二十七条 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,接受调拨或者划转、置换形成的资产,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;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、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。

(一)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,结合资产存量、资产配置标准、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;

(二)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,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;

(三)本单位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,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目标。

第二十八条 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,依法接受税务、财政、审计、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。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
第二十九条 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

(一)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全额补助、事业收入、上级补助收入、捐赠收入、利息收入、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;

(二)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,遵循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规定,强化成本核算与内部控制;

(三)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,结合单位宗旨,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、内部控制制度等;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财务监督;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条  本单位的人员(包括在编人员、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)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三十一条  本单位接受捐赠、资助和使用的原则

(一)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;

(二)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,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。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,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,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;

(三)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,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二条  本单位内部审计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、财政、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。

本单位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(税务)、审计部门的监督。博物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第三十三条 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,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

第八章  信息公开 

第三十四条 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:

(一)博物馆基本情况;

(二)博物馆章程、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、年度工作报告;

(三)博物馆管理层组成及变动情况;

(四)本行业有关要求信息公开的党务、政务、价格、服务等信息;

(五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该披露的其他事项。

第九章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 

第三十五条 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运行:
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
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
(三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
(四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
(五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
第三十六条 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三十七条 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,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,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:转制为行政机构的;转制为国有企业的;因合并、分立解散的;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。

第三十八条 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财政、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。

第十章  章程修改 

第三十九条 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修改章程:
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
(三)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
第四十条 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十一章   

第四十一条  本章程于 2023109日经馆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二条 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
第四十三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揭阳市博物馆。

第四十四条  本章程自20231030日起生效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揭阳市博物馆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23117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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